桃園律師案例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規定而另行約定未予核備之效力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規定而另行約定未予核備之效力
日期2015-02-01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26號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