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確認專利權存否之訴確認範圍及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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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確認專利權存否之訴確認範圍及訴之利益
日期2016-07-17類別智慧財產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又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否之訴,此僅關乎專利申請權之歸屬而已,不涉及其他,故僅限於當事人對於該專利申請權之存否,影響其得否向專利主管機關申請該專利之權利,始認具有受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否之訴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上訴人既未主張其係系爭專利之創作人或具有其他申請系爭專利之權利人,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王○苑及其後手就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不存在,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