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療訴訟之告知義務違反與損害賠償結果間因果關係之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醫療訴訟之告知義務違反與損害賠償結果間因果關係之認定
日期2017-04-0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又一般人如知自己罹病,依經驗法則,應會就醫診治。金○醫師於黃○居一○一年一月九日、十三日回診時,應負告知系爭檢查報告之義務,其未為告知,違反系爭醫療契約之作為義務,致黃○居之肺結核病況持續存在並日益惡化,金○醫師就黃○居身體及健康受損,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醫審會亦認定:術前
之胸部X光檢查報告於一○一年一月四日產出後,醫院應有建立一套制度,由相關單位之相關人員負責,將胸部X光之病灶等通知外科醫師或病人,始盡照顧病人之責任;對於非正常性之肺部浸潤性病灶,臨床醫師應有一定之警覺性,且應囑咐病人至胸腔科追蹤或施行痰液培養及追蹤肺部X光檢查,以釐清其原因,此部分金○醫師尚有未告知異常結果之義務;黃○居於一月九日、十三日回診時,醫師僅檢視手術傷口,並未對先前肺部X光異常處,追蹤其正式報告,此似與醫療常規稍有未合;黃○居之死因為肺結核引發合併症之結果;黃○居轉至高雄榮總治療,病情逐
漸穩定,轉至胸腔病院後,病情再度惡化,與病人對治療藥物之反應及咳痰能力不佳,易導致肺炎加重,及本身糖尿病史、免疫力好壞,亦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病人於手術後二個月(誤載為三個月)期間,久咳不止,體重減輕,依病歷紀錄,病人均未再就此症狀至醫院檢查,一再錯失治療機會,此亦是與病人死亡相關等語。證人張○耀醫師復證述:早期發現肺結核,如果醫師開的處方是對的,病人的遵從性也高,則治癒率可達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等語。似此情形,能否謂黃福居於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因肺結核引發合併症死亡,與金○醫師違反告知系爭檢查報告義務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滋疑問。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謂黃○居之死亡與金○醫師之違反告知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