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訊問鑑定證人之證據方法與證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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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訊問鑑定證人之證據方法與證據評價
日期2017-04-0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刑事判決要旨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即學理上所稱「鑑定證人」),使其為陳述者,從其依特別知識對於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之角度而言,固與鑑定人無異,然由其陳述已往事實之角度而言,則與證人相似。而因其在陳述已往事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故訊問此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10條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即同法第一編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並不適用關於鑑定人具結之程式。依卷內資料,原審係因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場實施救護之消防隊員鄭○呈為證人。原審令鄭○呈依證人具結程序為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踐行之訴訟程序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所舉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0號等判決,與本案情節不同,尚難比附援引,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