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雇主片面修改工作規則寄送電子郵件卻未檢附工作規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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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雇主片面修改工作規則寄送電子郵件卻未檢附工作規則之效力
日期2017-07-04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有無「自認」,法院應審酌該當事人之訴訟行為、相關訴訟資料及全辯論意旨為判斷。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即主張被上訴人無權駁回其退休申請等情,嗣後仍維持相同主張,可見其對退休應經被上訴人准許乙節始終存有爭執。而就第一審法院法官所問:「本案原告所適用之員工退休辦法為本院卷第七頁或第八十五頁?」兩造陳稱:「本件應適用第七頁以下之員工退休辦法」云云,是否為上訴人自認其同意退休應適用第七版退休辦法?抑僅自認第七版退休辦法為其退休申請時之規定?其有無自認退休應經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之不利事實之意?尚欠明瞭。原審遽認上訴人於第一審「自認」退休爭議應適用第七版退休辦法,其退休應經被上訴人之總經理核定,已有未洽。
    次按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勞工知悉其內容,該揭示應置於勞工易認識之狀態,始足當之。第七版退休辦法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第七次修訂之版本,為原審所認定。而證人張○雪所稱E-MAIL方式公開揭示之日期為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且僅以「人力資源部及管理部計有二十三項辦法修訂,修訂後追溯核准日起實施」、「本次修訂之人事及管理規章等二十三項辦法,係依金控母公司、勞工法令、法令遵循室制定之『各部門法規制定及修正原則』及現行作業方式修訂」、「修訂後辦法已更新於公司內網法規專區中」等文字通知上訴人,則第七版退休辦法之公開揭示,是否置於上訴人易認識之狀態?上訴人主張:系爭退休辦法之修正,為被上訴人片面更改不利於伊之勞動條件變動,且未盡揭示公知之義務云云,是否可採?即有進一步研求之必要,原審未予審究,逕謂第七版退休辦法業經被上訴人公開揭示,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亦嫌粗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