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人民提起撤銷訴訟如原處分已遭行政機關撤銷,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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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人民提起撤銷訴訟如原處分已遭行政機關撤銷,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日期2017-10-12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4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於撤銷訴訟,如果依原告主張的事實,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者,通常即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惟如其訴請撤銷的行政處分,事後已經該管機關撤銷或變更而不存在時,即欠缺訴之利益,此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除自然人、法人、行政機關外,尚包括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所謂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雖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