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不以其對該事項有最後決定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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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不以其對該事項有最後決定權為限
日期2017-10-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並不以其對該事項有最後決定權為限,承辦或襄助者自亦屬之。易言之,公務員於其承辦或襄助之職務所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亦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本件收受賄賂之李○丞任上開工務處副處長,其職掌既包括協助處長綜理該表所載各項業務,就各該業務事項而言,即不能謂非其職務範圍,倘有違背,自應認係違背職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