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64條財團董事會議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法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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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64條財團董事會議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法律效力為何?
日期2017-12-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是以,財團董事會議違反其捐助章程之規定,改選董事及董事長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而應由利害關係人對為改選行為之董事提起宣告其行為為無效之訴。乃原審遽認系爭董事會違反系爭章程第六條規定,逕自提名上訴人等四人為第十六屆董事候選人並當選,違反民法第六十二條強制規定而自始當然無效,已有可議。
    又依系爭章程第六條規定,董事會選聘下屆董事及推選新任董事長後,應由新任董事長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而原審亦認定行政院衛生署就系爭董事會決議未予核備。且觀諸系爭函文記載:「……貴法人第十六屆董事之改選程序不符捐助章程規定,仍請應儘速重新召集第十五屆董事,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及貴法人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第十六屆董事改選,並於第十六屆董事選任後,另召開第十六屆董事第一次會議,推選董事長,由新任董事長依醫療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專案報署核可」等語,及系爭臨時董事會紀錄內容係重新辦理第十六屆董事選舉,可知謝○蘭等六人召開系爭臨時董事會係重新全面改選第十六屆董事。原審竟謂系爭臨時董事會係補選黃○生等七人為第十六屆董事,核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