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數罪併罰之意涵及殺人後之遺棄屍體之罪刑認定與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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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數罪併罰之意涵及殺人後之遺棄屍體之罪刑認定與法律評價
日期2018-07-2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要旨
    數罪併罰,係指出於各別之犯意,實行數行為,獨立構成數犯罪,與實質一罪,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之行為,而論以一罪之情形有別。又殺人後之遺棄屍體,除有殮葬義務者外,若殺人以後去而不顧,並未將屍體有所移動,故難遽論該罪,惟如有將屍體遺棄他處之行為,自可論罪。原判決勾稽調查所得,以莊○仁等人於殺害朱○如並搜括身上財物後,另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尋找棄屍地點,於覓得前述山區編號61380 號電線桿附近之山溝位置,即將朱○如遺體棄置山溝內,所為與前揭強盜殺人之罪,係基於不同犯意,應予以分論併罰,已據原判決論述明白,乃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莊○仁等人既有將朱○如屍體移置而棄入他處(山溝)之行為,非單純去而不顧,論以前揭遺棄屍體之罪,無李○維、邵○威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