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對已准許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事件如再聲請扣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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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院對已准許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事件如再聲請扣押之審查
日期2018-07-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假扣押裁定之聲請,固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若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取得假扣押裁定,而得據以聲請執行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後,仍為保全同一請求,再度對該債務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時,自應先釋明其收受前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而未聲請執行之事實(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參照),否則即難認其有再為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自不應准許。查陳0伶就同一請求,前已聲請對八0樂園、陳0廷之財產於13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甫經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於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處分准許在案,有士林地院一○四年度司裁全字第四五二號裁定可稽。則陳0伶自得持之聲請對八0樂園、陳0廷執行假扣押。再抗告人亦爭執陳0伶有重複聲請等語。原裁定未命陳0伶釋明前述必要之情,復未查明陳0伶於收受上開裁定三十日內,確未持以聲請執行假扣押之事實,遽准陳0伶就同一請求再對八0樂園、陳0廷所為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自有可議。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