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之責任認定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之責任認定
日期2019-03-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為尊重病人對其人格尊嚴延伸之自主決定權,病人當有權利透過醫師或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對各種治療計畫之充分說明(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81條規定參照),共享醫療資訊,以為決定選擇符合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方案,或拒絕一部或全部之醫療行為。倘病人欠缺識別能力,無法清楚表達個人意見時,家屬固得「代理同意」,惟其意見僅屬推測病人同意意向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因而完全取代病人本身所享有之自主決定權,醫師仍應參酌病人之身分、年齡、病史、病況、曾表示之意見等情,基於「理性病人」之推測同意,以病人之最大利益,做成合於醫療倫理之決定,以免因家屬意見不合,或拒絕醫療,對病人發
生重大之不利益
。查患者至臺大醫院急診時,欠缺對其病情、治療方針、用藥等事項為適當判斷之意思能力,而係由其家屬即上訴人向醫師表達患者之血壓平穩,無須使用降血壓藥之旨,固係實情。然張、嚴2 人依患者當時之意識狀態及病情,給與患者必要之醫療處置及用藥,未依循上訴人所表達之意見,依上說明,尚難遽認侵害病人之自主決定權。況該2 人所為,符合醫療常規,未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等情,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張、嚴2 人本於其倫理價值之考量,以患者之最大利益所實施之治療,縱使違反上訴人即病患家屬之意思,亦不具有違法性及可歸責性,是被上訴人均無庸負賠償責任。原審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理由雖未盡相符,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