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詰問權之確保與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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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詰問權之確保與非常上訴
日期2014-07-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8號刑事判決要旨
非常上訴係為糾正刑事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而統一法令之適用,故應以該刑事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為理由。所謂審判違背法令,指審判程序或判決之援用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而言。換言之,非常上訴審所稱之審判違背法令,係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係對法文解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法律見解,尚非審判違背法令,不得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查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同時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九十二年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共犯(包括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於警詢(調查)、偵查或審判中之陳述,如已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基於訴訟程序之安定性,仍得作為被告論罪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不因新法增訂傳聞法則而受影響。此屬證據適格與否之法律規定,與被告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後之訴訟程序中,仍得聲請法院傳訊詰問該證人之程序權,性質上並不相同。而詰問權乃關於權利之規定,是否傳訊詰問證人以行使詰問權,當事人及辯護人有自由處分之權能,如不行使該項權利,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據能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