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涉外事件管轄之認定基準與不便利法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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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涉外事件管轄之認定基準與不便利法庭原則
日期2012-1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要旨
一方或雙方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均屬涉外事件。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本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另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與設在台北市之台電公司簽訂繼續供給契約,對台電公司有可扣押之債權,相對人之勞動給付及其成果均發生在國內,相關證據調查及兩造攻防在我國訴訟較為便捷,核屬事實認定當否之問題,其依所確定之事實認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並無「不便利法庭原則」之適用,核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依上說明,其再為抗告,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