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出資人之利用權與著作完成之報酬給付,無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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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出資人之利用權與著作完成之報酬給付,無同時履行抗辯
日期2012-07-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要旨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定之,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改作自為法之所許。又出資人之利用權乃係本於法律之規定,並非基於當事人之約定,與著作完成之報酬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可言。上訴人謂重製、改作專屬著作人,非屬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利用範圍,且以報酬之領取與出資人之利用權為同時履行抗辯,不無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