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自書遺囑效力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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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自書遺囑效力之認定
日期2014-01-12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則自書遺囑者,即應於自書之遺囑原本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遺囑始生效力。原審以系爭遺囑確係黃志中自書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先行影印六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已得確定遺囑人真意,自生自書遺囑效力,所持法律見解,尚有違誤。系爭遺囑原無黃○中本人簽名,且未記明年、月、日,不生自書遺囑效力,原審本於該無效遺囑所定分割黃○中遺產之方法,即失所憑據,而遺產之分割,係就被繼承人遺產整體分割,原審所定分割方法既有違誤,自應將之發回由事實審法院更詳為審酌,以定其適當之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