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最低服務期限及久任獎金之協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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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最低服務期限及久任獎金之協議效力
日期2014-04-04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要旨
系爭協議書約定無論依任何原因離職(包括辭職、或依勞基法規定受資遣或解雇)皆應返還久任獎金,其內容已清楚載明條件,而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規定資遣解雇之情形,並不僅限於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始得為之,尚有公司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經營困難之情形發生時,雇主亦得為資遣之行為,況且系爭協議書內容是在兩造對等談判之情形下所簽署。是以,雙方既經平等磋商而被告願意接受協議書之條件,自無所謂將約定內容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之可能,故無將協議書約定「無論依任何原因離職(包括辭職、或依勞基法規定受資遣或解雇)皆應返還久任獎金」部分解釋為限於可歸責於被告因素而資遣方能適用之,更何況公司經營之成敗,有部分因素亦與員工工作表現息息相關,倘營運上出現狀況,員工就此亦應負擔部分之責任,斷不可驟認經營不善與己毫無關聯而認為可獨善其身,將所有責任推卸置之。準此,被告所言實無足取,不足為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