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消費者就廣告不實之標的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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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者就廣告不實之標的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日期2014-07-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又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消保法第一條、第二條定有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為同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查綠竹公司係以設計、製造房屋之商品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其於出售系爭房屋時對外廣告標語包括「傳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三峽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免管理費、賺得每一分錢都實在」等內容,綠○公司應確保該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陳虹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不因廣告內容是否有列入系爭買賣契約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