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5條1項  乘機性交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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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5條1項 乘機性交罪之認定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除以行為人之性交行為係利用被害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外,尚須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始足當之。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又依前開法條之立法理由,有關被害人狀態之認定,並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之依據,而係以被害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以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相呼應。原判決論上訴人以乘機性交罪,所援引前開A女於警詢時之陳述及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據,似僅能證明A女對性行為認知能力較常人不足,惟對於A女心智缺陷之客觀狀態,是否已達「不知抗拒」之程度,並未敘及,原判決執以認定A女因心智缺陷已達「不知抗拒」之程度,已嫌速斷。況依卷附筆錄所載,A女於警詢時已供稱:「(他〈指甲○○,下同〉插你的時候,你有無反抗?)有阿,我說不可以這樣弄」,其後於偵查中亦陳稱:「……後來換他的陰莖插入我的生殖器,我都有跟他說不要,他都沒有聽我的話」,嗣於第一審又證稱:「(被告用他尿尿的地方插入你尿尿的地方,你有無跟他說不要?)有」、「(你如何說?)不要」;另依上所述,B女在偵查中復證陳A女在上訴人撫摸其身體時,有表示不要,並推開上訴人等語。倘所述均無訛,則A女之智能不足,是否已達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而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即非
無疑。實情為何?攸關本件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於上訴人之利益難謂無重大關係,自應詳予查明。乃原審未根究明白,並於理由內為必要說明,遽行判決,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