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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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日期2014-08-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刑事判決要旨
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且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權利,倘被告於審判中未聲請詰問,因係有證據能力之證據,自得採為判決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