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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略誘罪及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刑於外籍配偶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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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2-06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要旨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固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略誘罪、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均係以使被略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被略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方與各該項罪質相符。此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乃犯罪事實不可或缺部分,非但須於判決事實欄內詳予記載,且應於理由欄內敘明所憑之證據及其論斷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認定事實不憑證據、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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