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離婚本訴撤回,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之基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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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離婚本訴撤回,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之基準時
日期2015-08-28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凖。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於100年4月8日起訴請求離婚後,於101年8月27日撤回起訴;上訴人於100年8月19日提起請求離婚之反訴。則被上訴人提起之離婚訴訟依法視同未起訴,兩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其價值之計算自應以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離婚之時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