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司負責人未依公司內控規範逾越權限仍構成偽造文書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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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負責人未依公司內控規範逾越權限仍構成偽造文書犯行
日期2017-07-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要旨
李○弘於刻製亞○公司章時,雖為該公司負責人,依該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然其核決權限之行使,受該辦法之拘束,無權擅自刻製公司章而自行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使用;其不依公司內控規範,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不依內控、內稽流程使用,使不受監督、管理;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應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