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構成要件及罪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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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構成要件及罪刑認定
日期2024-02-1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173 條第1項所指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行為人放火燒自己所有之住宅時,倘該住宅內尚有其他人共同使用,基於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本旨,自仍有該條項之適用。本件發生火災之甲宅,係供上訴人與邱○珍居住使用,屬上開放火罪之客體,原審論斷上訴人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違誤之情形。又稽之案內證據資料,上訴人已著手於放火行為,因鄰居與蕭○玉撥打電話報案,消防隊及時撲滅火勢而未遂,上訴人亦無試圖滅火之舉,原判決據此論以刑法第25條障礙未遂,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