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刑之構成要件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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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刑之構成要件與認定
日期2024-03-2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 款之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強制性交罪,係結合侵入住居罪與強制性交罪,而獨立成立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性質上屬於結合犯,除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強制性交之意思而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外,客觀上侵入或隱匿他人住居內之行為,亦為該罪之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而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保護法益係個人之住居權,即個人住居場所之安寧管理支配狀態,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住居內而受干擾、破壞之權利,住居權人對於其住居之之範圍享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從而所謂「侵入」,係指違反住居權人之意思或推定之意思而進入住居範圍內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