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069條所稱「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之闡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民法第1069條所稱「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之闡釋
日期2013-01-30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
,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定有明文。所謂「第
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
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已繼承取得之
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六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然若同一順位之其他繼
承人不知為遺產,而被他人無權占有之繼承財產,嗣後始被發現
時,該被認領之子女對之仍有繼承權。易言之,被認領之子女對
生父之繼承權係受有限制,而非全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