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工同時受雇於同一事業單位兼任其他工作,資遣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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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工同時受雇於同一事業單位兼任其他工作,資遣費如何計算?
日期2012-07-07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0號民事判決要旨
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時,自應依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期間之平均工資,計算其資遣費,至於上訴人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關係企業之僱傭關係所領取之離職金,係上訴人因同時兼任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所得之報酬,與被上訴人所應給付之資遣費無涉,似不影響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