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僱主以業務緊縮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有此等事實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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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僱主以業務緊縮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有此等事實方可
日期2012-07-30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要旨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始足當之,倘未產生多餘人力,或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僱用勞工時,即不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