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首頁» 即時訊息» 法規動態»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3-05-22
類別刑事類
標題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內文
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第 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