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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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3-06-05
類別民事類
標題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內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4-1 條條文



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