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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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4-06-23
類別智慧財產類
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15條
內文
第9條
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機構事業,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之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金融控股公司。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指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之申報資料符合第八條規定且記載完備之收文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就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刊載政府公報。
第13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為聯合行為時,應由各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業公會為本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聯合行為而申請許可時,應由同業公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 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 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 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 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 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 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兩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 (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實施聯合行為前後成本結構及變動分析預估。
二、聯合行為對未參與事業之影響。
三、聯合行為對該市場結構、供需及價格之影響。
四、聯合行為對上、下游事業及其市場之影響。
五、聯合行為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具體效益與不利影響。
六、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