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6-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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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4-06-23
類別智慧財產類
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6-23條
內文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其實施聯合行為達成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
二、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一年之輸出值 (量) 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 (量) 及內外銷之比例。
二、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入值 (量) 。
二、事業為個別輸入及聯合輸入所需成本比較。
三、達成加強貿易效能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20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特定商品之平均成本、平均變動成本與價格之比較資料。
二、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之產能、設備利用率、產銷值 (量) 、輸出入值 (量) 及存貨量資料。
三、最近三年間該行業廠家數之變動狀況。
四、該行業之市場展望資料。
五、除聯合行為外,已採或擬採之自救措施。
六、實施聯合行為之預期效果。
除前項應載事項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資料。
二、達成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2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第23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