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增訂  民法第1118條之1

首頁» 即時訊息» 法規動態» 增訂 民法第1118條之1

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0-01-27
類別家事類
標題增訂 民法第1118條之1
內文

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