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是刑事詐欺還是民事金錢糾紛傻傻分不清楚  且看實務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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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10
標題是刑事詐欺還是民事金錢糾紛傻傻分不清楚 且看實務怎麼看
內文
    詐欺案件頻傳,然於司法實務上究竟如何看待,僅從近日司法實務判決來供個案判斷之參考相關內容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判對此有抽象之法律論述【按刑法詐欺取財罪,祇要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著手於以詐欺為目的之行為,即可成立本罪之未遂犯。至於他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則與本罪未遂犯之成立無關。而所謂「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
已開始實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貸與人首重者仍為借用人之返還能力。又借款人資力與借款事由,關係其還款能力之判斷,是以一般金融機構在提供借款時,依慣例會對借款人之收入、還款來源從事徵信,民間借款除非基於特別親誼關係考量,亦會考量借款人之債信、擔保等狀況,借款人名下有無不動產、工作或經濟來源、資力若干,當係理性貸款人據以評估借款人債信良好與否之關鍵因】上開判決可以讓我們知道司法實務對於詐欺案件構成要件之抽象闡釋,後半段則是關於個案上判斷詐欺罪成立與否之關鍵,常見的是借錢給別人到底只是單純民事糾紛而已,還是個案上有可能成立詐欺,有一個判斷的基準就是借錢給對方時到底是參雜其他原因判斷還是還款能力有無,如果明明知道對方沒有錢還要借給對方,要成立詐欺可能性就有限,除非還有其他事證,不然一般比較會建議用民事或者其他方式處理,以上意見再供參考。如對判決事實有興趣,亦可自行檢索司法院網站關於判決書查詢該則判決內容。遇到個案法律糾紛仍是以請教專業律師協助判斷即時處理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