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違反證劵交易法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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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1
標題違反證劵交易法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認定
內文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之人。民眾也常會以為自己不懂法律,因為認為法院是會主持公平正義的,所以,理所當然認為只要權益受損訴請法院求償,法院都會判決准許,這種認知常見,實際上卻未必正確,若不懂法律程序制度,實際可以請教專業律師或者利用各種諮詢平台或者網路爬文,遇到疑問不解之處,還是以請教有實務經驗之專業律師,不要自以為是的拼湊或解讀法律,這樣對自己權益會存在相當法律風險,實在不可不慎!最近有一則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案件,就有論及此部分見解,可以供民眾參考,若個案上真有疑問,還是希望能夠及時請教專業人士,以協助判斷避免權益受損!
    該則判決要旨如下: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判決要旨內容雖然文字抽象,但字面上意思不難理解,民眾若有遇到相關爭議問題,建議還是要詢問專業律師較為妥當,當然該則判決尚未確定,未來是否變更見解或與個案事實是否相同,均有待後續觀察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