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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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3-05-08
類別勞工法類
標題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內文
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1 條條文;
第 2  項規定自102年8月13日施行


第 54-1 條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
           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
           給付之依據。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
           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