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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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3-05-08
類別行政法類
標題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
內文
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4、25、3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第 25 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
           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
           、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
           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