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增訂廢棄物清理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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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3-05-29
類別行政法類
標題增訂廢棄物清理法條文
內文

民國102年5月29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