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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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2-18
類別勞工法類
標題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內文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