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修正醫療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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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15
類別行政法類
標題修正醫療法條文
內文

 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0條條文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