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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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6-21
類別智慧財產類
標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內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所成立之職業團體。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第4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 值 (量) 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 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5條 同業公會代表人得為本法第七條聯合行為之行為人。
第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 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與他事業合併、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   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與結合之事業。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者,為持有或取得之事業。
三、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控制事業。
應申報事業尚未設立者,由參與結合之既存事業提出申報。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 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預定結合日期。 
(四) 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 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 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 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 參與事業及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四) 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 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銷值 (量) 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九、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