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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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刑事類 |
標題 | 刑法修訂第87條及98條監護保安處分條文 |
內文 | 第87條
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第98條
依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或第3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