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陸海空軍刑法關於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條文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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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22-06-01
類別刑事類
標題陸海空軍刑法關於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條文之修訂
內文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20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