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增訂及修正  民法保證章  條文

首頁» 即時訊息» 法規動態» 增訂及修正 民法保證章 條文

本欄就近期通過與民眾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 提供分享

日期2010-05-26
類別民事類
標題增訂及修正 民法保證章 條文
內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753-1條條文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53-1條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