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3-09-21 |
---|---|
標題 | 地下匯兌涉及銀行法等刑責 從一則司法實務判決看起 |
內文 | 地下匯兌時有所聞,亦常於民間異地或跨境資金往來而有此需求存在,然對於其間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卻少有人探討,茲以近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承審之個案法律見解,作為思考及參考,茲節錄裁判要旨如下,如有進一步興趣亦請查閱司法院網站完整判決書內容,以明相關背景事實,用供往後借鑑。
[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而「國內外匯兌」則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上轉引自司法院網站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內容。而於該案尚有提供帳號是否構成幫助犯之問題,如有興趣亦可查閱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