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工程案件關於工程款給付約定、同時履行抗辯及損害賠償相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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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3
標題工程案件關於工程款給付約定、同時履行抗辯及損害賠償相關等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要旨【㈠查系爭契約原預估工程款為1,250萬元,嗣工項與數量均有所調整,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11日將總價1,800萬元之系爭估價單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施作之工程項目應以系爭估價單為準,且最終付款金額應待完工結算後多退少補,上訴人已支付被上訴人1,987萬1,358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則該估價單註記「表材另計」、「費用及材料另計」、「須補貼差額」、「須全額補貼」之工項,是否僅為完工結算時作為增加報酬、計算應否退補工程款之依據,是否仍屬被上訴人施作範圍?已滋疑義。又原審既謂被上訴人並無施作附表編號1、2、6、8所示工項之義務,則如上訴人已就上開工項支付19萬4,850元、13萬7,500元、9,110元、105萬6,400元,被上訴人受領該款項究有何無法律上原因?亦待研求。乃原審逕就此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不免速斷。
㈡次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此觀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明。承攬人負有先完成工作之義務,不得以定作人未給付報酬為由拒絕工作。又民法第505條第2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查本件承攬工作為系爭農舍之設計施工,報酬係就全部工作整體定之(初預估1,250萬元,嗣增加為1,800萬元),似未就系爭工程分為數部分,就各部分約定報酬,倘係如此,則系爭契約就工程款之給付,雖分次為之,是否屬民法第505條第2項所指工作分部交付,報酬就各部分定之?亦待研酌。乃原審逕謂上訴人遲誤第4、5、6期款之交付期限,被上訴人得為同時履行抗辯並順延完工期限,無給付逾期罰款,即有未合。又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2項約定,被上訴人完成各付款條件所示工項後,上訴人須於收到被上訴人請款單7日內仍未支付該期款項,始陷於遲延,系爭契約第9條復有被上訴人工程完成後應通知上訴人驗收之約定。乃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是否請求驗收、是否曾經請款,遽謂被上訴人並無逾期情事,亦嫌疏略。
㈢查系爭估價單有「一次施工」、「二次施工」之記載,而原審先謂附表編號2工項,上訴人同意依被上訴人提議先安裝樓梯臨時扶手以取得使用執照,待日後再施作系爭估價單A0.36項目之樓梯扶手,及附表編號20之工項為二次施工之工項等情。又謂系爭資材室、系爭農舍分別在103年12月4日、104年9月9日取得使用執照即已完工,並無不繼續施工情事。就系爭工程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是否仍有被上訴人應施作之工項(即二次施工工項),前後認定不一,進而遽認被上訴人無庸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2項約定支付不繼續施工罰款,亦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