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請求給付票據事件關於原因關係抗辯相關涉及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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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3
標題請求給付票據事件關於原因關係抗辯相關涉及舉證責任
內文
           票據關係尤其是支票,於民間常用以作為支付工具,公司行號亦常以開立支票用以給付各類款項,然遇到跳票就衍生出給付票款之問題,而司法實務上雖有基本規則認定,然個案事實證據不同,往往衍生究竟是否應該要負票據責任之問題與相關抗辯是否有理由等爭議,於此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要旨【按票據雖為無因證券,然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於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針對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準此,於發票人及執票人均是認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關係,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惟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為限,倘綜合各種情況及資料能證明一定之事實,依該事實,根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研判與推理作用,得以推論待證事實存在之證據,亦應包括在內。】個案事實涉及發票人抗辯票據遭他人不當使用而有無代理權限制或撤回甚而表見代理之爭議,個案如何主張往往涉及事證及法律關係之評估,若所涉金額不低或者影響票據信用,實在應該妥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