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撤銷贈與之行使涉及專業及權益  宜有專業律師協助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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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0
標題撤銷贈與之行使涉及專業及權益 宜有專業律師協助參與
內文
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不以受贈人對贈與人之故意侵害行為已受刑事判決有罪為要件,惟仍以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該當刑法構成要件為必要。又按刑法第281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303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則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上開犯行者,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以上係臺灣高等法院受理113年度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內容】遇有個案事涉權益仍應就教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