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飼養蛋雞之廠商供應公司銷售為業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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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2
標題飼養蛋雞之廠商供應公司銷售為業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
內文
    民間常見發生民事法律爭議而有衍生個案有無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情形,就此司法實務怎麼看待呢?在此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3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消保法規定之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所謂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3 款定有明文。又消保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此觀同法第1條規定即明。此乃基於消費者相對於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服務之資訊、專業等方面之不對等,有制定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必要。地位平等之商人間營利或商業活動,交易雙方就該交易商品既有相當之資訊、專業能力,一方將交易之商品轉為加工、製造、販售或轉讓營利之行為,即非消費,因該商品所生之財產上損害,應為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所規範,無依消保法第7 條規定請求賠償之必要。查林0寶係以獨資經營牧場飼養蛋雞產蛋為業,飼養蛋雞2萬餘隻,自97年起即向興0公司購買雞飼料,並於101年8月起買受系爭飼料餵養其蛋雞,為原審所認定,林0寶並自陳其養雞場生產之雞蛋係銷往合作社,果爾,似認林0寶係以飼養蛋雞出售雞蛋為業,反覆購買飼料飼養其雞隻產蛋出售獲利,則兩造就系爭飼料交易是否係地位平等之商人間,一方將系爭飼料本身轉為商品出售獲利,關涉系爭飼料交易是否為消保法規範之消費關係,原審對此並未審究,逕認系爭飼料交易有消保法之適用,以上揭理由分別為林0寶、興0公司不利之論斷,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