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若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害人雖為請求  仍有可能被駁回其請求

首頁» 律法觀點» 若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害人雖為請求 仍有可能被駁回其請求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2025-02-02
標題若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害人雖為請求 仍有可能被駁回其請求
內文
    司法實務設有刑事附帶民事制度,然個案卻未必如此,於此分享一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必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之刑事責任。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25條第 1項罪者,不以其交易相對人受有損害為要件,刑事被告收受交易相對人之存款或資金,而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者,亦侵害該相對人私權之侵權行為。為此交易之存款人、投資人,尚非因刑事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25條第 1項罪之被害人,自不得就其事後因債務不履行所致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上訴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臺南地院以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上訴人參與投資方案,投資匯款時間及金額如附表編號23至29所示,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自非上訴人犯前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之被害人,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