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土地所有人對於法定空地之違規使用可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

首頁» 律法觀點» 土地所有人對於法定空地之違規使用可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2025-02-02
標題土地所有人對於法定空地之違規使用可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而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土地與他人作為建築物法定空地,無非係為維護建築物符合上開公共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其權利之行使於此目的範圍內固受限制,惟仍保有所有權之權能。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系爭土地為系爭合建物之法定空地,上訴人以系爭增建物占用該土地,惟其非系爭土地所有人,對之無默示分管契約權利存在,亦無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之租賃關係及土地法第 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系爭增建物乃違章建築,上訴人係無權占有系爭占用土地,且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地位,訴請上訴人分別拆除系爭增建物及返還所占用土地,並無權利濫用之情形,亦無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因而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又系爭土地與系爭增建物既非同屬一人所有,自無民法第68條規定之適用,原審認本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判決,與本件基礎事實不盡相同,無從比附援引,亦無違背法令。】